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4465号
原告:浙江省自然资源集团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法务。
原告浙江省自然资源集团空间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定于2025年4月22日开庭审理,开庭时间到后,原告浙江省自然资源集团空间信息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浙江省自然资源集团空间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