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致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民初17311号
原告:广东致***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告: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致***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致***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致***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