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5998号
原告:高某某,男,羌族,1979年8月20日生,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高某某、原告何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某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高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被告曲靖市某某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原告何某某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某、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