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银振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甘肃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2241号
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6元,由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有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牛婷婷
书 记 员 陈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