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30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武冈市双牌乡。
被执行人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华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89328元,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5日转账90586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领取执行款89238元。执行费12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湘030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边 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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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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