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3民终8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湘潭**华示范区大众**路**号。
法定代表人:**却,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湘030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罗 亮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