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民初8402号
原告: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大众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431529453。
法定代表人:**却,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汝州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工业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79465866D。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汝州电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24元,减半收取计53912元,由原告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