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湖南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2财保15号
申请人:湖南***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湖南汉寿县太子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世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玉,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
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该院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B-3栋加速器生产车间509。
法定代表人:曹永凤。
申请人湖南***旅游职业学院与被申请人湖南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旅游职业学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申请人湖南***旅游职业学院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14307000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旅游职业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旅游职业学院对被申请人湖南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旅游职业学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梅乐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诗意
书 记 员 廖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