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远建设有限公司

韩城元能工贸有限公司与正远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1388号之二 原告:韩城元能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MEGX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TTTF58P。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08WN9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手机:180××××****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韩城元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韩城元能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元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4元,减半收取3952元,由原告韩城元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