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906号之二
原告:陕西秦东忠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Q318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08WN9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手机:180××××****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秦东忠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秦东忠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东忠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9元,减半收取6724.5元,由原告陕西秦东忠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