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81民初4044号
原告:四川省XX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汪XX。
被告:峨眉山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XX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XX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XX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XX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XX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XX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826元,由原告四川省XX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