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9563号 原告: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女,汉族,1994年X月X日出生,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9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9.49元、保全费1314.74元,由原告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