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路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新路德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5财保125号 申请人:山东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东顺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路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99-幢九层917室 申请人山东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路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物一宗。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1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苏新路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物一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