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142号
申请人:山东汇百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市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汇百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受理了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镇江市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季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