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汭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平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3民初7号
原告:**,男,汉族,住灵台县。
被告:平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东街。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汭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双拥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诉被告平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汭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以涉诉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汭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平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汭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关  月  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刚
书 记 员     李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