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711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法律援助诉讼代理人:罗月贵,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王进,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亿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盛世豪庭九栋1单元1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HWF33D。
法定代表人:张云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王进、贵州亿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代志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祖芬
书 记 员 穆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