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73民辖终4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京73民辖终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