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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被告重庆某资讯公司,某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2839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某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某资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资讯公司,某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2023年5月12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