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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天津中作华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终5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1号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作华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1-244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作华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9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