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5678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董事长。
原告王某与被告重庆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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