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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重庆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05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2024年9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