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057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资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2024年9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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