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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数字传媒股份与重庆某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民终11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资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某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4)渝0192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某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某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6.25元,减半收取3498.13元,由上诉人北京某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