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福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建纬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福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建纬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做出(2020)赣0104民初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建纬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13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福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福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调解书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建纬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1320元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677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福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