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11918号
原告:青阳电力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5号3B-B5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里18号楼**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电力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阳电力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