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电力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青阳电力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11918号 原告:青阳电力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5号3B-B5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里18号楼**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电力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阳电力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