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杨梅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铭美家具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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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财保140号
申请人:江西**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港,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铭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7-10007房。
法定代表人:王玲。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申请人江西**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铭美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473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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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铭美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473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江西**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