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1民初529号
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嵘检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友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已交付检测报告并付款28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已交付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为本案审理重点。《榕江公路管理段S308黎重线桥梁外观检查及荷载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的目的系为榕江公路管理段S308黎重线沿线桥梁实施桥梁外观检查,并对部分较大跨度桥梁实施荷载试验检测,以确定桥梁结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转运电力设备活荷载要求,即技术服务的目的不是确定案涉桥梁结构的承载能力,而是就被告提供的特定重量车辆能否通行进行测试。被告辩称其在原告测试数值范围内通行了车辆,但造成桥梁损坏而拒付尾款。故案件的重点在于,原告提供的测试结果及建议是否提供了科学的技术依据。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鸿友诚公司提供的载重指标(约93吨)进行测试,通过实验和专业分析得出双河口桥通行原告给定的特殊车辆(满载约93吨),可采取减小单车最大载荷量并经充分论证后进行处理通行等建议,该检测未给出直接允许满载特殊车辆通行,且提出了减小载重量和采取特殊处理的意见。因此被告的载重指标值(满载约93吨)并未得到原告的数据认可,相反是原告提出了指标值的降低且还需在此基础上采取其他措施的要求。被告未按照检测报告,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允许业主方通行了约80吨的车辆,违反了检测建议,显然不能以检测报告不客观、科学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已按照约定交付了检测报告且作出了符合专业要求的检测结果,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由于被告逾期支付,还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2017年12月10日起被告即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认可收到案涉检测报告且对该日期未提出异议(此处根据原告的合理解释进行修改),故本院对该日期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4,422.9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0年1月10日为4,877.67元,合计为29,300.59元。综上所述,原告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雷山县天雷风电有限公司修建风力发电厂,需运送风电设备到施工场地。为了设备通行安全,该公司委托被告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风电重型设备运输经过的相关大桥进行载重能力检测。随后被告与原告协商,提供了通行特殊车辆(满载约93吨)的指标值,由原告进行荷载测试。2017年10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榕江公路管理段S308黎重线桥梁外观检查及荷载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目的系为榕江公路管理段S308黎重线沿线桥梁实施桥梁外观检查,并对部分较大跨度桥梁实施荷载试验检测,以确定桥梁结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转运电力设备荷载要求。技术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58万元,乙方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并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后7日内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全部检测费用。乙方应对提交的报告负责,由于乙方提交的报告不真实、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合同约定的23座桥梁进行了检测,并向被告提交了《榕江公路管理段S308黎重线双河口桥荷载试验检测报告》,报告载明对23座桥作了外观检测,只对4座进行荷载检测,其中双河口大桥检测结果为:“双河口桥荷载试验结果表明:采用特殊车辆(满载约93吨)荷载验算并进行承载能力试验的双河口桥部分测点应变实测结果及部分测点挠度实测结果已超过相应理论计算值,原加固部分在桥梁荷载试验过程中未见异常情况,桥梁基本处于弹性工作状态,整体工作性能良好。......综上,如需通行特殊车辆(满载约93吨),可采取下述措施之一并经充分论证后进行处理,以确保桥梁结构及通行车辆、人员安全:(1)建议减小单车最大载荷量,并制定专项通行方案,对桥梁结构采取实时监测措施,通过理论仿真计算分析,找出模拟车辆活载通行过程中测点结构各最不利控制点,并在桥梁结构相应位置布置监测点,实时反馈车辆通行过程中测点测值变化情况,一旦测值超过预警值,立即停止车辆前行,并根据事先确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以保障桥梁结构及通行车辆、人员的安全:(2)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其他通行方案”。检测报告出具后,雷山县天雷风电有限公司的风电特殊设备的运载车辆通行了包括双***在内的上述桥梁路段。后双河口大桥桥体出现裂痕,栏杆水平位移严重,被认定为危桥,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禁止通行,随后被拆除。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检测报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被告表示实际通行车辆用于转运风电设备,车货总重量为80余吨,并未达到测试报告所述特殊车辆(满载约93吨)的载重量。原告认为报告结论是按被告提供的数值测算后认为通过特殊车辆需采取专门措施,并非认定不满93吨即可正常通行。还查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8万元,尚余30万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检测报告,工程联系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质证,应予认定。
一、被告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30万元;二、被告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1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9,300.59元(2020年1月2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的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2.67元,由被告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光焰审判员居丽卿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