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3民初7373号 原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