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1700号 原告: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