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河建设有限公司

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23民初2099号
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七里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698035626T。
法定代表人:帅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43号语港旺府2号楼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0048168D。
法定代表人:郜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17元,减半收取7758元,由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明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