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683号之二
原告: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15层。
法定代表人:俞军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军,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丽,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名藩大道建德家园1号商业办公楼4楼406。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杏园路188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志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