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申字第4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5年3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煤炭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付海东,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长春煤炭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付丽
代理审判员岳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