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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260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损款8600元。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已于当日支付其全部车损款86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不要求减半收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