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02民初8228号
原告:郭某某,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漳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厦门某某公司、漳州市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