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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171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住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227号久联华厦19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2019年7月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4元,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