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31396号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