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32民初506号之一
原告:峨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童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峨边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峨边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边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峨边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计3990元,由原告峨边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