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6233号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郑州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财产种类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江苏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