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103民初1032号
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莲花池村4组,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安宇人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金河路交叉口西南角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41275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以及第三人郑州市安宇人力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