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1652号之二
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市驾驶员考试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范桥路与光辉路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MB1556983X。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5532839441。
负责人:***,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驾驶员考试中心、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31元,减半收取计17715.5元,由原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