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15民初784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38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1年9月17日止为920.79元;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止为4400.175元;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止为6588.27元;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33262.02元);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26474.91元);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10822.125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施工图设计费1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本案起诉之日2025年6月20日为39289.57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30日,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某甲公司分别将武汉某(A地块)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给某乙公司。方案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总设计费为70万元,合同设计费为据实结算,即实际设计费按最终施工图实际建筑面积及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每期设计费根据设计进度分别支付,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合同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总设计费为95万元,合同设计费为据实结算,即实际设计费按最终施工图实际建筑面积及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每期设计费根据设计进度分别支付,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合同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21年12月16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节点确认函》三份,设计成果分别为“立面方案提交”“方案文本提交”以及“方案评审上会通过”,明确已分别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18日和2022年7月5日正式接收某乙公司提交的上述设计成果,确认某乙公司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内容符合约定、予以接受。至此,某甲公司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自方案设计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已付设计费也存在严重拖延支付情形,直至本案起诉前,仅于2021年9月17日支付14万元,2022年4月29日支付5万元,2023年2月10日支付125000元,合计已付方案设计费315000元,剩余设计费385000元至今仍未支付。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七日内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19万元,但其至今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截至本案起诉前,某乙公司多次向某甲公司催要本项目两份设计合同项下未付设计费,但均未获任何回复。综上,某乙公司认为,在某乙公司已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交付了案涉项目相关设计成果、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且在多次催要后仍长期拖延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案涉合同相关约定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现诉至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某甲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庭审的各项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30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武汉某(A地块)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武汉某(A地块)方案设计委托给某乙公司,合同总设计费70万元,按设计进度分五期支付:①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20%即14万元;②规划总平面图提交7日内支付25%即175000元;③立面方案提交7日内支付25%即175000元;④方案文本提交7日内支付20%即14万元;⑤方案评审上会通过后支付10%即7万元。同时约定,某甲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另《武汉某(A地块)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武汉某(A地块)施工图设计委托给某乙公司,合同总设计费95万元,其中“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20%即19万元”;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方案设计合同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按约履行方案设计义务,2021年12月16日,某甲公司出具《节点确认函》三份,确认分别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某乙公司提交的“规划总平面图”、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立面方案”、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方案文本(1#楼、2#楼、地下车库)”,且确认设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2022年8月26日,某甲公司另出具《节点确认函》一份,确认于2022年7月5日收到“方案评审上会通过”相关成果(含方案文本、总图及单体技术图纸CAD),确认成果符合约定。某乙公司另提交设计图纸邮件发送记录、与武汉江夏区规划局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设计成果交付及评审通过的事实。
截至目前,方案设计合同项下,某甲公司仅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支付14万元、2022年4月29日支付5万元、2023年2月10日支付125000元,合计315000元,剩余385000元未付;施工图设计合同项下,某甲公司未按约定在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首期19万元。
2025年6月9日,某乙公司委托律师向某甲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款,该函于2025年6月16日被某甲公司拒收,欠款至今未清偿。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份)、《节点确认函》(4份)、设计图纸邮件发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付款回单、《律师函》及物流查询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甲公司是否应向某乙公司支付欠付设计费;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关于欠付设计费的支付义务问题。方案设计合同项下某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全部设计成果,且某甲公司通过《节点确认函》书面确认成果符合约定,案涉五个付款节点均已成就。某甲公司仅支付315000元,剩余385000元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385000元。施工图设计合同项下案涉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19万元”,该款项系合同约定的首期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施工图设计费19万元。
关于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某乙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违约金,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合同标的为设计服务,属于服务合同范畴,与买卖合同(标的为有形物)的法律关系性质、履行特征均不相同,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上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某乙公司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本院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具体分笔计算如下:
1.方案设计合同项下违约金:
①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②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③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④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⑤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⑥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2.施工图设计合同项下违约金: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38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①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628.83元;②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2951.42元;③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3657.11元;④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⑤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⑥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图设计费1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8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393元,由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承担103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