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美迪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原审被告遂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