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执保339号之二
申请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办事处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黄庄镇红沟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