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执保339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办事处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黄庄镇洪沟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