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忠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4275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