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9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普同实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开发路3号C1一楼东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3631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普同实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万元、仲裁费7747元及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依法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91.34元,该款项已优先支付本案执行费。
二、于2021年5月20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T4C199的汽车一辆,因该车去向不明,现暂未能扣押归案。该车辆查封期限于2023年5月19日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
三、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98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普同实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 萌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