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同实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广州仕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普同实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6898号之二 原告:广州仕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西环路56号之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普同实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开发路3号C1一楼东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广州仕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普同实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仕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仕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6元与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仕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