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5民初2394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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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