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28705号
原告:某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富森美家居现代装饰材料物流中心6区7栋9、10、11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融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刘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总铺派出所。
原告某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刘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川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某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