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1民初7956号
原告: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